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1〕48号
_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县,住邵某市九龙**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因赌博输了钱,为筹措资金继续赌博,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在做“时时彩”等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以高息和分红做诱饵获得被害人粟某某、李某壬等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进行赌博及个人消费。至2020年8月,共骗取粟某某31万余元、李某癸18万余元、李某庚24万余元、李某壬22万余元、李某戊19万元、李某丁23万余元、李某辛96000元、李某己10万元、阳某某10万元,共计167万余元。
2020年8月份,因无钱偿还,被告人李某甲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入股合作协议书及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资金去向情况、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郭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阳某某、李某庚、粟立艳、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某
2021年2月22日
_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车辆暂扣押于邵某市公安局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