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70********,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幸福乡**村。2017年10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41号富贵旅馆内,向此前结识的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名为“李某乙”,以合伙承兑宾馆经营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2,000元,随后,李某甲以一袋冥币冒充人民币交还给陈某某后逃匿。案发后,已追缴人民币3,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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