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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8********,文盲,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向吴某某、刘某某谎称能为刘某某办理驾驶证。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驾驶证需要经费和适应场地费的名义,要求刘某某支付相应费用。刘某某分别两次微信转账1600元、400元给中间人吴某某,吴某某随即将上述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

2.被告人李某甲向李某乙谎称能为其办理消防证。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办理消防证需要请人吃饭、打牌等名义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凤阳小镇附近诈骗李某乙5000元钱。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又以找人代考名义向李某乙诈骗10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向王某甲谎称能为其办理消防证。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需要打理关系的名义向王某甲诈骗3000元,2020年1月2日以需要找人代培训的名义向王某甲诈骗600元,2020年1月4日以请战友吃饭、打牌等名义向王某甲诈骗850元。

4.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向田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其承接到重庆市蔡家的土石方工程,后李某甲以承接工程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在大渡口区**小区骗取田某某30000元。

5.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某、王某乙等谎称可以帮其承接到重庆市蔡家的土石方工程,后李某甲以承接工程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周某某、王某乙银行转账3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72450元财物后,并未做任何相关工作,将上述财物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借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田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6  3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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