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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许昌****学院**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社交软件与家住许昌市魏都区***办事处**社区的被害人袁某某结识后,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假装和被害人袁某某谈恋爱,骗取袁某某信任,后以自己需要购买化妆品、衣服、看病等理由多次对袁某某进行诈骗,共骗取现金76351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已替李某甲将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李某甲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许昌****学院**号楼***,电话1523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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