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局**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社区**路**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盛某某谎称其有额温枪销售,由盛某某介绍他人向其购买额温枪。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以向被害人销售额温枪为由,共计骗取二名被害人人民币7015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31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370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740元。
二、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645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245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 伟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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