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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号。2001年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女儿李某乙的名义在****村申请危房改造指标,通过采取伪造材料和照片的形式蒙混过关,骗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通过验收,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0000元。2018年4月26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甲,将其带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27日,李某甲的妻子代其退还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凌

检察官助理:曹 懂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方式:****)。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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