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购买电脑做游戏直播、经营**工作室缺钱等理由向被害人田某某、某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108670.1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在校学生田某某在******与李某甲相识。自2017年6月以来, 李某甲以购买电脑做直播缺钱等理由授意田某某为其通过“捷信”、“分期乐” 等10个网络平台贷款共计68601.56元。
2 、2017年7月,******在校大学生某某某通过网络游戏与李某甲相识,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7年8月以来, 李某甲以经营**工作室缺钱为由授意某某某为其通过“马上金融”、“分期乐” 等9个网络平台贷款共计40068.59元。
案发后,李某甲之父李某乙已代为退赔田某某、某某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田某某、某某某的陈述;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6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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