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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搜索添加了被害人郭某某的微信,李某甲自称一名叫“李某乙”的女子,想与被害人交往,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捏造购买手机、项链及需要还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某某转账70033.65元,期间李某甲向被害人退还5402.3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还涉案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新村**巷***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流水、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86********)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1部、银行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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