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于2016年9月22日被缙云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资金紧缺,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收取“砍头息”及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被害人还款证据等套路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一、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事实
(一)既遂部分事实
1.2017年1月13日,郑某甲人李某甲借款1.5万元,并让郑某乙、应某某作担保,李某甲称每月利息要3000元,第一个月先直接扣除1000元,并要求借款人在借款金额处写借款3万元,月利息2%,李某甲向郑某甲实际支付1.4万元。因郑某甲等人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凭借虚假借条于2017年7月17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郑某甲、郑某乙、应某某共同归还李某甲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600元。后李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某某归还李某甲3.5万元。
2.2017年5月11日,施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陈某甲、陈某乙担保。李某甲称借款2万元,利息一个月3000元,第一个月利息直接扣除,并要求在套打好的借条上借款金额写成6万元,后李某甲实际支付给施某某1.7万元。施某某陆续归还李某甲900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2017年11月20日,李某甲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施某某等4人归还本金6万元及支付利息6000元,法庭庭审过程中李某甲以施某某归还款项的账户非其本人使用为由,隐瞒借款人归还款项的事实,后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判决由施某某等4人共同归还本金57589元,利息3839元。李某甲于2018年4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施某某归还李某甲2万元,李某甲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作出执行终结。
(二)既有既遂又有未遂部分事实
1.2015年11月9日,章某甲、钭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5万元,由章某乙及其名下的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李某甲要求实际月利息10%,并要先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借款合同写借款15万元,月利息2%。当日,李某甲转账给钭某某15万元,钭某某在同日取出1.5万元支付给李某甲当做第一个月利息。后李某甲要求钭某某将款项还至孙某某、应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账户。钭某某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将部分款项共计10.3万元还至孙某某、应某乙、郑某某等人账户,并用家具折抵1.5万元。后因章某甲、钭某某等人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于2016年9月30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甲、钭某某、章某乙及其名下的上海**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5万元及支付利息3万元。2016年11月17日,缙云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甲以钭某某转账的账户并非其账户为由否认了钭某某有归还款项的事实,最终法院作出调解,由章某甲、钭某某归李某甲本金14.9万元,并分期归还。章某乙及上海**有限公司对前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章某乙代章某甲还款7万元,上海**有限公司代章某甲还款2万元。
2.2016年1月29日,江某甲、江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5万元,李某甲要求实际利息每月4500元,并要先支付一个月利息,借条写借款金额5万元,月利息2%。后李某甲转账给江某乙5万元,江某乙当场还给李某甲45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期间,李某甲让江某乙将部分款项归还至孙某某账户中,江某乙分月归还共计16500元款项。后因江某乙、江某甲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于2016年11月28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乙、江某甲归还本金5万元,利息1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对江某甲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1月23日法院作出调解,由江某乙、江某甲归还李某甲5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
3.2016年12月27日,丁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刘某某担保,口头约定月利息12%,借条中写借款金额2万元,月利息2分,刘某某与丁某某同为借款人。当天,李某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400元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丁某某转账1.76万元。李某甲告知丁某某将还款打入孙某某账户,并用非其本人注册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丁某某进行联系以及用于收取款项。2017年1月至3月丁某某共计还款1.68万元。后因丁某某未按时支付利息,李某甲于2017年9月6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某、刘某某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32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甲隐瞒了砍头息及丁某某已支付的利息,后法庭判决丁某某、刘某某归还李某甲本金1.5759万元。2018年1月15日,丁某某向李某甲支付1.6万元。
4.2017年3月23日,李某乙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管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利息1万元一个月1200元,且让借款人在套打好的借条中将借款金额写成6万元,利息写成月利息2%,后李某甲向李某乙转账1.76万元。李某乙支付了3000元利息后没有再归还,李某甲分别在2017年6月1日、2017年8月15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2017年10月16日李某甲又就此次借款凭借虚假的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乙、管某某归还李某甲本金6万元,支付利息7200元。
5.2017年4月2日,应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邹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2万元利息一个月30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4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给应某某1.7万元。后应某某陆续归还李某甲1.57万元。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应某某、邹某某归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7200元。后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判决应某某、邹某某共同归还李某甲本金4万元,利息7200元。之后应某某继续归还李某甲1万元。
6.2017年6月2日,李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叶某某、梅某某担保,李某甲称借1万元要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500元,在20天后付新的利息,并要求李某丙在套打好的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3万元,月利息写成2%,后李某甲实际支付给李某丙8500元。李某丙等人在诉前共计归还李某甲3000元。后因李某丙等人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7年9月5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丙等人归还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18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判决李某丙等3人共同归还李某甲本金3万元,利息3600元。
7.2017年5月15日,陈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陈某乙、张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利息一个月1500元,第一个月要直接扣除,并要求陈某甲在套打好的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3万元,月利息2%,并让三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字。李某甲实际支付陈某甲8500元,在还款过程中李某甲要求逾期支付利息需收取1万元一天100元的违约金,后陈某甲陆续归还李某甲1.04万元元。2017年10月16日,李某甲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甲等人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调解,由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共同归还李某甲3万元。
8.2017年7月4日,黄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要求利息每月3000元,且第一个月利息直接先扣除,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虚高成20万元,月利息写成2%。后李某甲实际支付给黄某某1.7万元。后黄某某又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并约定前后两次借款利息一起归还。期间,黄某某陆续还款共计1.5万元。因黄某某未能继续还款,2017年10月17日李某甲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李某丁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80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判决黄某某、李映珠归还李某甲本金20万元,利息8000元。
(三)未遂部分事实
1.2017年1月24日,麻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范某某作担保。李某甲称借1万元利息1500元一个月,且要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借款人在套打好的借条上写上借款金额2万元,月利息2%,后李某甲实际支付给借款人8500元。因借款人未能归还还款,李某甲于2017年7月5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后在2017年9月26日再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麻某甲、刘某某、范某某共同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32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麻某甲、刘某某、范某某共同还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3200元。
2.2017年2月12日,陶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陶某乙担保。李某甲要求第一个月利息要直接扣除3000元,之后每月利息2400元,同时在借款金额上需将借款金额写成4万元,后李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向陶某甲实际支付1.7万元。后因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凭借虚假借条于2017年7月17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甲、陶某乙归还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判决陶某甲、陶某乙共同归还李某甲本金4万元,利息4000元。
3.2017年3月2日,许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麻某甲、许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2万元需利息一个月30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4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1.7万元。后因许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7年6月5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等人归还本金4万元,利息160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法院判决许某某、许某某、麻某甲归还本金4万元,利息1600元。
4.2017年3月9日,楼某某、朱某某共同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6万元,李某甲称第一个月利息要先扣除,且要求借款人在套打好的借条中写上借款金额为3.2万元,月利息2%。后李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实际支付给楼某某1.02万元。因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以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楼某某、朱某某归还本金3.2万元,利息1920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楼某某、朱某某归还李某甲本金3.2万元,利息1200元。
5.2017年3月26日,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万元,由杜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实际借3万元借条上写9万元,利息50元一天,第一个月利息直接扣除。后陈某某、杜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李某甲扣除掉第一个月利息4500元后,通过转账方式实际支付陈某某2.55万元。因未能归还,李某甲于2017年10月16日凭虚假借条以谢某某名义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某、刘某某某某、杜某某归还谢某某本金9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2018年8月15日李某甲向法院撤销申请执行。
6.2017年8月12日,彭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陈某某作担保。李某甲要求第一个月要先直接扣除利息1500元,且在借条中借款金额要写成5万元,月利息2%,并要求彭某某、陈某某均在借款人处签上名字。李某甲实际支付陈某某8500元。后因彭某某、陈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于2017年9月1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某、陈某某归还本息共计5.1万元,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判决由彭某某、陈某某共同归还李某甲本息合计5.1万元。
7.2017年9月20日,卢某某与虞某某一同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要求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000元。因卢某某、虞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虞某某某某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2018年2月6日法院判决虞某某、某归还李某甲5万元本金及支付利息3000元。
二、撤诉部分的事实
1.2016年6月7日,陈某丁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麻某乙和麻某甲担保,借款1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5%,借条写借款3万元,月利息2%,实际收到款项8500元。因陈某丁未按时还款,李某甲于2017年6月7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丁、麻某甲、麻某乙归还本金3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后李某甲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2.2017年3月15日,施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拿出套打好的欠条和收条,让施某某在借款金额处写上借款5万元,月利息2%,并让担保人陶某某、张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李某甲称要收取砍头息和保证金,并口头约定月利息每个月3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施某某1.6万元。因施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于2017年10月26日以谢某某名义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7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期间,起诉前施某某通过微信共计还款1.5万元。
3.2017年3月2日,陶某某与胡某某共同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称月利息一个月15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借条中借款金额写2万元,月利息2%。后李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实际支付给陶某某8500元。后因陶某某、胡某某无力还款,李某甲于2017年7月5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19日撤诉。期间,在起诉之前,陶某某归还款项共计2400元,起诉之后,陶某某归还款项1800元。
4.2017年4月6日,陶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马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2万元利息一个月30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6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17000元。陶某某归还1000元后未未能继续归还款项。李某甲于2018年1月16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5.2017年4月10日,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人民币,由朱某某、李某丙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条中的借款金额要写5万元,并先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李某甲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某8500元人民币。因张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分别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9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又分别在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7日、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6.2017年4月10日,施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刘某某、周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要先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500元,且让借款人在套打好的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2%,并让刘某某、周某某、施某某三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名。后李某甲支付给施某某8500元人民币。因施某某等人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凭借虚假借条于2017年8月15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同年8月23日撤诉,之后在2018年1月9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后在2018年2月9日又申请撤诉。
7.2017年6月4日,傅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5万元,由叶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1.5万元利息一个月225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1.275万元,因傅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8.2017年6月29日,陈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李某甲要求借款2万元利息一个月30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6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1.7万元。后因陈某某陆续归还李某甲6000元之后没有再归还。李某甲于2017年10月26日凭借虚假借条以谢某某名义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朱某某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利息4800元。后李某甲于2017年12月4向法院申请撤诉。
9.2017年8月4日,叶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叶某乙作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利息需1500元一个月,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500元。叶某甲还了200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10.2017年8月4日,杜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麻某某作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利息一个月1500元,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500元。杜某某归还两个月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30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11.2017年8月4日,陈某某与杜某某一同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利息一个月1500元,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给陈某某8500元,陈某某归还了一个月利息150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12.2017年8月10日,杜某甲、杜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称借款1万元利息需1500元一个月,后李某甲拿出套打好的借条让杜某甲、杜某乙在借款金额处写上借款5万元,月利息2%,并在借款人处签上名字,李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实际向杜某乙支付8500元。因杜某甲、杜某乙未能归还借款,李某甲于2018年1月9日以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2月9日向法院撤诉。期间,杜某乙在起诉前向李某甲归还了3000元利息。
13.2017年8月16日杜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由应某甲、应某乙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需利息一个月15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000元。后因杜某某等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李某甲在2017年10月17日凭借虚假借条以谢某某名义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应某乙于2017年11月8日归还李某甲2.2755万元,后李某甲在2017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
14.2017年8月21日,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万元,由丁某某担保,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利息一个月15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手续费,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500元。谢某某陆续归还李某甲455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17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某、陶某丙归还本金5万元,利息4000元。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15.2017年8月21日,陶某丁与黄某某一同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万元,李某甲要求借款1万元利息一个月1500元,且要直接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并要求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月利息写成2%。李某甲实际支付8500元,陶某某陆续归还李某甲3500元后未能继续归还借款,李某甲在2018年1月9日凭借虚假借条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陶某某归还本金5万元,利息6000元。2018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收条、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审判笔录、撤诉申请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郑某某、应某 、张某某、谢某某、马某某、李某戊、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刘会贤、杜某某、章某甲、钭某某、章某乙、江某乙、管某某、李某乙、楼某某、朱某某、麻某甲、范某某、郑某某、陶某乙、陶某甲、梅某某、李某丙、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甲、施某某、黄某某、李映珠、应某某、邹某某、卢某某、许某某、麻某甲、许某某、麻某乙、施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李某丙、杜某甲、杜某乙、施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杜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应某甲、应某乙、傅某某、陶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款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既遂数额达288405元,数额巨大;未遂数额达5072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部分事实中,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2.案件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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