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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供自己挥霍及偿还借款,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编造打官司需要请客送礼、支付树苗运输费资金不足等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9万8千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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