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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匡某某、李某乙、谢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合伙,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大厦**号**室成立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刘某某和代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代某某为经理,潘某某、周某某为组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霍某某、詹某某、卓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为业务员,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冒充“宁某某”、“慕某某”等“白富美”身份与男性网友聊天,再以虚构参加闺蜜婚礼推销闺蜜家酿的结婚余酒、卖所谓“自己的”画作、讨要画廊开业红包等为由向他人骗取财物,共向李某丁、胡某某等多人骗得人民币490万多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时间为2018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涉案数额为209万多元。

2019年9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民警在天河客运站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考勤登记表、业绩表、快递运单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代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广州顺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查获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提审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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