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2********,汉族,初中,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乡**村。因犯诈骗罪,经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合家房产1群禁广告”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售房信息。同日14时许,李某甲在安平县为民街法院对过律师事务所向被害人苏某某出示假房产证,与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苏某某9万元人民币,立案前李某甲退还苏某某64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5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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