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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0********,汉族,高中,群众,******店长,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店长,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居然之家,李某甲多次对居然之家的其他工作人员宣称其所在的****公司要上市,需要有足够的销售流水,公司给李某甲所在的销售门店下达了刷流水业绩的任务,李某甲称只要帮助其刷流水,她会在短期内将本金返还,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李某甲以此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万元、薛某某6万元、王某甲2万元、刘某甲40万元、熊某某9万元、刘某乙8万元、张某乙2.15万元、韩某某5万元、王某乙60万元、李某丙10万元、李某丁23.205万元、张某丙2万元,总计177.355万元。李某甲将骗来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扣押POS机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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