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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KYV工作,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号,无固定居所。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两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经济拮据而起意诈骗。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虚构一起合作垫资承接房地产项目活动、超市展点活动的物料采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十三次垫资款共计人民币2216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返还垫资款和利润分成的名义,返还了被害人蒋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共计人民币111600元。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上述同样事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十五次垫资款共计人民币3241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返还垫资款和利润分成的名义,返还了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87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2371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共诈骗人民币348700元。

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4000元,退还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退还人民币1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被告人李某甲作案用手机、电脑主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转账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叶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王东旭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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