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县**镇**村。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能低价购买电动车为由,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电动车图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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