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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报假警,于2009年8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余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帮朋友代买香烟、朋友结婚、自己订婚、请客吃饭等虚构的事由,在本市鼓楼区被害人余某某、蔡某某等人经营的烟酒店、超市内,许诺先拿货后付钱骗取香烟和白酒,随即销赃,所得款项用于自己赌博等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10月24日、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以帮朋友代买、招待女友家人为由,在余某某经营的*甲超市,骗取大苏烟28条、小苏烟1条、海之蓝白酒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3270元;

2.2020年10月30日、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过生日请客为由,在蔡某某经营的*甲烟酒店,骗取小苏烟22条、大苏烟6条、海之蓝白酒5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880元;

3.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朋友结婚摆喜宴为由,在杨某某经营的*乙超市,骗取小苏烟20条、大苏烟15条、硬中华15条及海之蓝白酒24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0250元;

4.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订婚请客为由,在沈某某经营的*乙烟酒店,骗取大苏烟20条、今世缘淡雅白酒6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8元;

5.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拿烟去朋友开的赌场里卖为由,在吴某某经营的*丙超市,骗取大苏烟25条,价值人民币8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408元。2020年11月11日,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凭证、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未见可查控财物;

6.《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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