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海阳市**村**号楼**楼**边户(户籍所在地:山东莱州市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利用多个QQ账户,扮演不同的角色,以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交纳包装费、免电话审核费、结单费等捏造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30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日至4日期间,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受害人魏某某钱款45笔,共计人民币13400元。
2、2020年4月22日至26日期间,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60笔,共计人民币11025元。
3、2020年5月6日至12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38笔,共计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莉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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