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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张二娃”、“大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76********,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苑**幢**室王某甲家中设置虚假赌局,以“出千”诈赌的方式,骗取赵某某钱款32万元。次日,赵某某在柯某区港越路**网吧附近向王某甲出具32万元借条,但该钱款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借条、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黄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袁某某、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兴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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