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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在与刘某某交往期间,李某甲虚构自己在深圳、驻马店市、新蔡县等地有多处房产,参股的有服装公司,做回收稀有金属“锡”的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多次以给其母亲看病、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3万余元。

二、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在与陈某某交往期间,李某甲虚构自己在深圳、新蔡县等地有多处房产,做回收稀有金属“锡”的生意等事实,骗取陈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借钱做生意为由诈骗陈某某人民币3.8万余元。

三、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把自己伪装成成功老板,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以做回收稀有金属“锡”的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钱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肆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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