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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410日被刑事拘留,5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已判决)经合谋后,先后纠集同案人卢某某、成某某、林某甲、罗某某、李某丙、张某某、陈某甲、李某丁、杜某甲、李某戊、陈某乙、杜某乙(均已判决),在本市白某某**大道**座**室和**街自编**号**座**室,以帮忙办理贷款为名,先后骗取李某己等多人为此支付的所谓贷款验证费用。同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李某乙等同案人。经审计,在上述期间,李某甲伙同各同案人共骗取李某己等人的人民币共计196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帐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吕某某、温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李某己、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及同案人李某乙等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及光盘资料2张。

3.缴获被告人李某甲的苹果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决处理;缴获同案人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已被判处没收。

4.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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