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1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珠海夏湾昌平路***小区门口路段,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假装受伤流血,并拨通其同伙电话扮演交警使被害人产生确信同意私了,骗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5000元。
2. 2018年3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珠海香洲创业路段,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假装受伤流血,并拨通其同伙电话扮演交警使被害人产生确信同意私了,后以微信扫二维码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等的陈述;3.现场照片;4.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七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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