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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1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珠海夏湾昌平路***小区门口路段,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假装受伤流血,并拨通其同伙电话扮演交警使被害人产生确信同意私了,骗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5000元。

2. 2018年3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珠海香洲创业路段,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假装受伤流血,并拨通其同伙电话扮演交警使被害人产生确信同意私了,后以微信扫二维码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等的陈述;3.现场照片;4.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七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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