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居委**路**号。2020年2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8日起,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在闲鱼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诱骗陌生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179元,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前已退回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214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8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微信名)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00元,后将所得人民币200元退还给被害人“安某某”。
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
3.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000元。
4.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说某某”(微信名)的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
5.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所得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6.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微信名)的微信转账人民币27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所得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7.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微信名)的微信转账人民币42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8.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微信名)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和其哥哥李某乙共同将上述所得退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9.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600元。
10.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125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人民币2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11.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14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人民币214元退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12.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人民币500元退还给被害人程某某。
13.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所得人民币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薛某某。
14.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tire **”(微信名)的微信转账人民币24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4.辨认材料;5.搜查、扣押材料;6.视听资料;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发布虚假出售防护物资信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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