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 “快手”单身相亲直播间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后李某甲假借与赵某某谈恋爱之机,谎称自己系“中国家纺”项目郑州区和太原区的总代理,并以让赵投资“中国家纺”项目可返利等名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赵人民币共计54491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 “快手”相亲平台与被害人李某丙相识,后李某甲假借与被害人李某丙谈恋爱之机,谎称自己所投资的“中国家纺”项目获利可观,并以让李某丙和其一起投资赚钱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李某丙人民币共计237000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 “快手”相亲平台与被害人姚某某相识,后李某甲谎称自己系“中国家纺”项目河南和山西的总代理,并以让姚某某和其一起投资赚钱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姚某某人民币共计114800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李谎称自己经营“中国家纺”生意,且系江苏厂家的代理商,并以让王投资该生意赚取利息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2670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和段某某认识,后以投资“中国家纺”项目获利可观为由,骗取段某某的信任。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7日间,先后多次骗取段某某79400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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