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股份有限公司客服**,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健身房结识。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李某甲谎称给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介绍女朋友,虚构自己侄女“李某丁”系**大学医学在读博士生的事实,冒用“李某丁”的身份与李某丙通过微信聊天交往。李某甲骗取李某乙、李某丙信任后,以自己的父亲住院治病、“李某丁”做胃穿孔手术、生活困难等为由,诈骗李某乙、李某丙共计人民币53300元。李某甲后被查获。案发前,李某甲退回李某丙16000元,案发后,李某甲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并对李某予以赔偿,李某乙对李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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