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李某乙钱财,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李某乙交往,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李某甲虚构其殴打员工要向员工赔偿、装修房屋、母亲住院、女儿腿部骨折、加油、爷爷去世等事实,骗取李某乙41784元,并将骗取钱财挥霍。
2.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能够为何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手续、请客等为由骗取何某某3930元,并将骗取钱财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与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害人李某乙等人报案至公安机关及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支付凭证等书证材料证实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57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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