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本科文化,原孟津县**局**副主任,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孟津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局**主任,以负责**局后勤工作接待的名义,多次从被害人任某某所经营的**烟酒店骗取烟酒。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被骗烟酒价值4475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经全部退赔。
2、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以能替洛阳**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需要收取手续费用为名,伪造环评审批意见书,骗取洛阳**有限公司被害人贾某某8000元。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局搞接待需要使用烟酒为由,多次从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商店骗取烟酒。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被骗烟酒价值6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仍有24000元未退赔。
4、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孟津县**局搞接待为名,多次从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商店骗取350000元的烟酒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仍有130000元未退赔。
5、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添加了在洛阳销售**酒的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孟津县**局上班,负责单位采购为名,并谎称其哥哥是洛阳市**局的领导,能帮助给李某乙购买经济适用房,以此取得李某乙的信任。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孟津县**局需要搞接待,“市**局李某甲的哥哥”需要使用酒为名,多次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酒。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骗**酒价值894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其哥哥是洛阳市**局领导,能帮助弄到经济适用房,需缴纳各种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779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02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销货清单和收条复印件、伪造的孟津县**局文件、银行付款回单、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肖某某、任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贾某某、宋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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