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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能在大荔县城办理廉租房的事实,通过杜某某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6套,通过杨某某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办理14套,共计20套廉租房骗取房款400000元,后李某甲通过杨某某退回李某丁(白某某名义)2万元,其余均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转账截图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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