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3 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长宁县居住期间,利用手机注册登录陌陌账号,并假借女性的身份在陌陌软件上与男子潘某某认识,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之后李某甲一直以女性的身份与潘某某在网上聊天交往,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潘某某23539.02元及一部华为牌P30手机。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市面上口罩短缺,被告人李某甲趁此时机,通过陌陌软件在个人动态中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先后骗得宋某某250元、周某某190元、曾某某550元、古某某130元、曾某某480元、李某乙9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回涉案款3100元,所骗得的其它钱款被其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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