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昭阳区关爱中心接受治疗。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害人甄某某的老公李某乙因为贩卖毒品被抓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忙“捞人”为由,先后分三次,向甄某某索要人民币16万元现金,后李某乙被判无期徒刑,甄某某向其多次索要16万元,李某甲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昭阳区关爱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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