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在各种水果、红酒、月饼等经销群内,添加店家为好友,以单位采购货物需店家支付回扣或者帮忙走账为由,通过发送虚假转账截图和收款短信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骗取多人钱款。具体:骗取被害人陈某甲4894元、宋某甲540元、李某乙4620、邓某某1320元、林某甲540元、卢某某7620元、陈某乙4820元、张某某3650元、董某某6500元、王某某23660元、任某某1410元、潘某某5035元、杜某某4524元、朱某某8560元、宋某乙3619元、林某乙1092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仅承认了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宋某甲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宋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林某甲、卢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宋某乙、林某乙的陈述、相关QQ、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及短信证实,各被害人被被告人李某甲骗取钱款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本案发案、被告人到案及其身份情况。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