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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镇**坊**村**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对外谎称“与大麦网票务公司签有代理协议,能够买到周杰伦上海演唱会内部门票”,以此骗得被害人武某某向其购买63张不同价位的“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款计人民币92,320元、被害人蔡某某向其购买15张不同价位的“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款计人民币19,500元,而后将上述款项全部自行花用。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2019年11日11日、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武某某、蔡某某赔偿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目前,被告人李某甲尚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武某某、蔡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两名被害人因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被被告人李某甲骗走钱款的事实经过。

2.相关淘宝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早在2019年8月20日,就得知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价已经翻倍等情况。

3.相关“欠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伪造所谓票务公司人员“张琪天”出具的欠条,虚构其将购票款已支付给“张琪天”,“张琪天”答应不出票就双倍返还的情况。

4.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收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收到两名被害人支付的相关购票款,以及被害人武某某在李某甲无法提供“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相关门票等情况。

5.相关谅解书2份及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父亲李某乙事先并不知晓被告人向人售卖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等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个人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相关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岚

2019年1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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