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人李某甲到柳州市鱼峰区荣新路迎宾红汽车服务部,虚构能够低价购买宝骏汽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购车款。期间,分别收取被害人马某某忠人民币4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聪人民币21800元、被害人李某乙赢人民币19300元、被害人罗某某红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大桥卡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伟杰
助理检察员: 蓝婉蓉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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