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31********,汉族,大学文化,齐齐哈尔市**医院药剂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补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尹某甲、李某乙解决工作上的错误的情况下,多次假借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尹某甲、李某乙骗取钱款,其中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路附近的建设银行、龙沙区红星小区等地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2万元,在齐齐哈尔市医院骗取尹某甲人民币10.25万元,合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25万元,李某甲收到诈骗款后,将全部赃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欠款和生活消费。案发后,李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情况、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乙、尹某甲陈述;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尹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法院
检察员:周薇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