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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麻庆科因其货车违章太多而无法通过年检,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以认识交通局的领导能帮处理违章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15000元。实际上,被告人李某甲并不认识相关领导,收到钱后已经用于购买车辆。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李某甲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退出赃款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科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北区**镇**村**队**号,电话1887775****。保证人:李某乙,手机:180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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