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拆迁补偿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其尚未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办事处将其认定为安置人口,李某甲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266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回全部赃款。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证明;
(3)**办事处合村并城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4)会议记录;
(5)**办事处征迁安置人口认定表、
(6)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7)**办事处征迁安置补偿及奖补资金发放确认表、
(8)转账记录;
(9)户口簿复印件、
(10)出生医学证明、
(11)入户申请、
(12)出生登记信息表;
(13)线索移交函;
(1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娜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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