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2000********,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小区**幢**楼**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通江县涪阳镇诺壹通讯营业厅上班认识了易某某,易某某提出让其介绍女朋友。李某甲应允后用手机号1308821****注册微信账号,虚构“李某乙”的身份通过微信与易某某联系,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在易某某处借钱,骗取人民币10930元。
2020年8月,屈某某通过易某某认识了李某甲,屈某某让李某甲给其介绍女朋友,李某甲用手机号1776148****注册微信账号,虚构“李某丙”的身份通过微信与屈某某联系,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屈某某借钱,骗取人民币751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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