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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8********,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村**小区。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高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肇东市**小区的被告人李某甲,在**区打工期间,与被害人张某甲相识。闲谈中,张某甲提及亲属王某某家孩子张某乙想从农村转学至肇东市**小学读书,李某甲谎称自己的侄女女婿在教育局工作,能为不符合异地申请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张某甲信以为真。

    2019 年4 月18 日,李某甲谎称自己的侄女女婿要出差,劝说张某甲快点办理。4 月20 日,张某甲与李某甲在肇东市老人民医院见面,张某甲将人民币12000 元现金及户口簿交给李某甲,二人一起到医院对面一家打字社,由张某甲书写收据,李某甲在收据上签字、捺印指纹、书写自己的身份证号,并将一张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多次给李某甲打电话,询问孩子入学一事,李某甲均已正在办理等事由推脱。张某甲迫于亲属王某某追问张某乙入学办理情况压力,自行垫付,将12000 元钱返还给王某某。8 月25 日,即将开学之际,张某甲向李某甲索要12000 元钱款及户口簿,李某甲让其侄女李某乙将张某乙户口本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多次给李某甲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索要钱款,李某甲均未回复,张某甲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2019年10 月14日张某甲将被告人李某甲扭送至肇东市刑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据等;

 2.证人李某刘某某李某丙陈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海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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