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住广东省佛冈县****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伙同朱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黎某某(已判刑)、滕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另案处理)或其他人员(身份不详)以“碰瓷”方式在广东、福建、山东等地实施诈骗。2018年9月,黎某某在广东某宾馆内,事先自愿被敲断左侧锁骨制造伤情。该团伙在广东、福建等地,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驾驶小轿车寻找目标车辆,故意在目标车辆前方慢速行驶,待目标车辆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左侧超车时,刘某甲骑自行车载黎某某或其他扮演伤者的人员靠近目标车辆,假装被撞倒地受伤。朱某某负责叫住目标车辆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待医院检查出黎某某左侧锁骨骨折后,朱某某拨打电话给同伙,伪装成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通话要求赔偿。被害人误以为黎某某的伤情是事故造成,经协商后通过微信转账至指定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将钱款交付朱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及扮演伤者的其他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附近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及扮演伤者的其他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警务室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4800元。

3.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及扮演伤者的其他人员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马安定江村车站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及扮演伤者的其他人员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江东中路宴江南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9000元。

5.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宁路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黎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红坊北路**号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30000元。因被害人江某某钱款不够,被告人收到人民币10000元。

7.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黎某某在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富路优抚医院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3000元。

8.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刘某甲、黎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恒坑村恒坑**号路段,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3000元。

2019年5月,覃某某在广东清远,事先自愿被敲断左侧锁骨制造伤情。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滕某某、“哥”(身份不详)、“胖子”(身份不详),由李某甲负责驾驶小轿车寻找目标车辆,故意在目标车辆前方慢速行驶,待目标车辆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左侧超车时,“胖子”骑自行车载覃某某靠近目标车辆,假装被撞倒地受伤。滕某某负责叫住目标车辆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待医院检查出覃某某左侧锁骨骨折后,滕某某拨打电话给同伙,伪装成覃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通话要求赔偿。被害人误以为覃某某的伤情是事故造成,经协商后通过微信转账至指定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将钱款交付覃某某、滕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滕某某、“哥”、“胖子”,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青岛啤酒厂附近,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滕某某、“哥”、“胖子”,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圩子大桥附近,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滕某某、“哥”、“胖子”,在山东省枣庄市吴林街道办事处肖桥村一处道路上,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500元

4.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覃某某、滕某某、“哥”、“胖子”,在山东省枣庄市吴林街道办事处农科所附近枣台路上,以上述“碰瓷”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地铁体育西路站一号线站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的协议书、微信转账截图、诊疗记录、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甲、黎某某、覃某某、滕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李某乙、黄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山东碰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167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犯罪团伙的其他人员在诈骗被害人江某某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中的20000元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犯罪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