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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1********,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5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相识并知道他有经营售卖各种魔术牌具及虚假麻将控制器的产品,二人相识后并结成好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宣传各种牌具产品,并向其宣传购买其介绍的产品可以帮助他在打牌的时候能够拿到好牌并增加赢牌的机会,被害人杨某某信以为真,并决定向李某甲购买一套扑克牌控制器和几副扑克牌。李某甲遂将朱某某的二维码收款图推送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李某甲提供的二维码两次转款共计1700元到朱某某的账户,杨某某购买到扑克牌控制器和扑克牌之后发现并没有具备李某甲宣传的功能,才发现自己被骗了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2019年2月,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网上售卖虚假麻将机控制器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花费6680元购买了一台麻将机控制器,待许某某购买到该产品之后,向某某便将被告人李某甲的微信推送给许某某,李某甲又以售后服务的方式即传授许某某如何操作使用该麻将机控制器为理,再次骗取许某某的现金18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二维码转款、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朱某某、向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伙同他人采取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银萍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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