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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邮政**电信投递员,户籍所在地祁东县**街道**路**号,现住祁东县**街道**市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系邮政分公司的投递员,以帮助李某丙兑零钱为由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收取被害人李某丙15000元。后李某丙多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以自己不在祁东或者换零钱的人不在祁东为由进行推托。李某丙发现自己被骗后,要求李某甲归还,李某甲拒不归还,在收取李某丙转账的15000元之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能、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_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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