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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发展“以租代购”业务,先后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支付购车款、车辆保险费、购置税等费用到李某乙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购买李某乙提交客户指定的新车,给客户购买新车后,李某乙将新车登记证书、保险单、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上交给该公司,并安排由该公司指定的GPS的供应商对新车安装GPS以对所购车辆进行跟踪。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李某乙招聘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收集客户信息、接待客户,通过薛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恩施州区域寻找客户,并承诺给付客户一定的好处费,由客户提供身份证、驾驶证、银行账户、户口薄等资料签订以租代购机动车合同,李某乙将客户资料上传给公司,公司将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等款项转给李某乙指定的汽车经销商,李某乙购车后并不实际将车辆交付给客户,转卖给二手车市场牟利或者并不实际购买车辆,直接将购车款据为己有,然后伪造机动车等级证书、保险单、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等交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至案发,李某甲协助李某乙骗取******有限公司179404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客户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薛某某、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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