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平圩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和2019年8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借款在万国广场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万元;2014年1月26日,李某甲以借款支付工程款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7万元;2014年8月13日,李某甲以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取李某乙20万元。李某甲共骗取李某乙48万元,期间,经李某乙多次催要,李某甲归还4万余元,后失去联系。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借款用于万国广场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6万元; 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借款在万国广场投资为由,由李某丙作为担保人,骗取陈某甲15万元,李某甲失去联系后,李某丙偿还陈某甲15万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借钱用于万国广场资金周转为由,由李某丙担保,骗取龚某某人民币18万元,李某甲失去联系后,李某丙将15万元偿还龚某某。李翔翔共骗取李某丙49万元。
3、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借款用于万国广场工地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30万元,经曹某某催要,李某甲归还10万元,后失去联系。
4、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借款用于中秋节给万国广场工地工人发工资为由,由陈某乙担保,骗取方某某7万元,陈某乙多次找李某甲催要借款,但李某甲一直不予归还,并失去联系,后由陈某乙将7万元现金归还方某某。
5、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借款用于投资万国广场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0万元;2014年4月6日,被告人用相同的理由,骗取赵某某15万元。期间,赵某某多次找李某甲催要钱款,李某甲归还4万余元,后失去联系。
6、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借款投资万国广场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25万元,期间归还4万余元,后失去联系。
7、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万国广场项目资金需要周转为由,由李某丁担保,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万余元,并失去联系。
经查明,李某某未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万国广场投资房屋开发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7名被害人人民币194万元,归还32万元,实际骗取1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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