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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为满足个人挥霍,假称自己有宁波市江北区中旅城三期、杭州湾港中旅锦绣东方、江北区富力御官山二期等楼盘的“工抵房”房源,联系房产中介徐某甲、张某某帮助其介绍、出售,并许诺给付高额中介费。徐某甲、张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介绍多名客户向李某甲购买“工抵房”,并按李某甲的要求,每套收取定金10万或15万元,客户将定金直接转账或通过徐某甲、张某某转账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410余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房产中介徐某甲介绍,将虚构的江北区中旅城三期、杭州湾港中旅锦绣东方楼盘共8套“工抵房”卖给陈某甲、陈某乙、茹某某、康某某、寇某某、冯某某等人,共骗得人民币80万元;

2.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房产中介张某某介绍,将虚构的江北区中旅城三期、杭州湾港中旅锦绣东方、江北区富力御官山二期楼盘共30套“工抵房”卖给包括张某某自己在内的吴某某、许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乙、徐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周某甲、徐某丙、杨某某、刘某某、周某乙、武某某等人,共骗得人民币33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定金协议书、收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徐某甲、李某丁、张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茹某某、康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乙、徐某乙等21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梅

                     2021年2月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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