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52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19次至无锡市、江阴市各烟酒店、副食店、超市等处,将假烟、假酒冒充真烟、真酒骗他人回收,共计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8日,至江阴市**镇**村**巷**号**副食店内,以假软中华香烟10条、假硬中华香烟4条零8包、假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750元。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8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副食店内,以假软中华香烟3条、假硬中华香烟4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假利群香烟1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7日,至江阴市**镇**路**号**便利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4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00元。

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6日,至江阴市**镇**路**号**副食店内,以假软中华香烟5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

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6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超市内,以假软中华、假硬中华、假利群香烟等十余条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5540元。

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31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副食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6条、假天之蓝白酒2瓶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450元。

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河**号**超市内,以假硬中华、假苏烟(五星红杉树)、假利群香烟等数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800元。

8.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3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副食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4条、假软中华香烟3条、假芙蓉王香烟2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4400元。

9.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生鲜超市内,以假硬中华香烟3条、假软中华香烟3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假芙蓉王香烟1条、假利群香烟1条骗得被害人尹某某2300元。

10.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6日,至江阴市**镇**村小茂墅**号**超市内,以假硬中华香烟4条、假软中华香烟7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假苏烟2条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750元。

1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8日,至江阴市**镇**路**号**超市内,以假硬中华香烟8条、假软中华香烟2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800元及饮料、牛奶等物。

1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日,至江阴市**街道**路**号**超市内,以假硬中华香烟2条、假软中华香烟4条、假利群香烟2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假芙蓉王香烟2条及假天之蓝白酒2瓶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500元。

1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8日,至无锡市滨湖区**路**苑**号**酒业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1条、假小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假苏烟1条骗得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1000元。

1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9日,至无锡市滨湖区**村**烟酒店内,以假软中华香烟4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50元。

1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4日,至无锡市惠山区**路**烟酒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3条、假软中华香烟3条、假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假苏烟1条骗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0元。

1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7日,至江阴市**街道**村**幢**车库**烟酒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8条、假软中华香烟6条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6240元。

1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15日,至无锡市锡山区**路**副食店内,以假硬中华香烟1条、假软中华香烟4条骗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620元。

18.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园**超市内,以假硬中华、假软中华香烟等数条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800元。

19.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至无锡市锡山区**镇**里**号**华联超市内,以假硬中华香烟4条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假烟、假酒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9.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