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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62001********,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传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百度贴吧发帖、或者回复吧贴,虚构出售“微星”、“联想”、“戴尔”牌二手笔记本电脑的事实,提供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快递单号等,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得对方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人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作案5起,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4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9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百度贴吧回复被害人杨某某求购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吧贴,后双方利用QQ进行沟通,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售卖一台价格为2650元的“戴尔”牌二手笔记本电脑,并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同年3月12日骗得被害人杨某某支付人民币2650元。

2.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百度贴吧回复被害人冯某某求购电脑的帖子,后双方利用QQ进行沟通,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售卖一台价格为2200元的“联想”牌二手笔记本电脑,并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当日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5月30日,被害人朱某某在腾讯贴吧“兴趣部落”看到被告人李某甲发布的出售二手笔记本电脑信息,遂用QQ与其进行沟通,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售卖人民币2200元的“微星”牌二手笔记本电脑,并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顺风快递单,当日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200元。

4.2019年7月18日,被害人屈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售卖电脑的百度吧贴,次日双方利用QQ进行了沟通,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出售一台价格为人民币4900元的“戴尔”牌Precision5520笔记本电脑,并利用虚假的“转转”平台付款链接、顺风快递单,骗得被害人屈某某支付价款人民币4900元。

5.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百度贴吧回复被害人周某某咨询电脑的贴子,后双方利用QQ进行沟通,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售卖一台价格为2700元的配置有“微星”牌电脑主板的二手组装台式电脑,利用虚假“转转”平台的付款链接,当日骗得被害人周某某支付人民币2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协作平台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退赃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冯某某、朱某某、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勇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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