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保险公司员工,现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洲**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批单、损失减免承诺书和收款凭证,骗取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赃款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被害人王某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长寿稳赢1号”两全保险,期限为5年。2017年11月被害人王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被告人李某甲在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退保业务过程中,隐瞒**保险公司已同意全额退保的真相,以保险未到期,如申请全额退款需另行投保2万元为由,通过自己伪造的**保险公司收款凭证于2017年12月6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万元。
2.2016年10月,被害人崔某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期限为3年。2017年11月,被害人崔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被告人李某甲在为被害人崔某某办理退保业务的过程中,隐瞒**保险公司已同意全额退保的真相,以保险未到期,如申请全额退款需另行投保2万元为由,通过自己伪造的**保险公司损失减免承诺书和保险单批单于2017年12月11日骗取被害人崔某某2万元。
3.2016年10月,李某乙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7万元“**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期限为3年。2017年10月李某乙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被告人李某甲在办理李某乙退保业务过程中,隐瞒该保险产品已停售且不能更换投保人与被保人的真相,以帮助被害人陆某某变更转接李某乙的保险产品为由,通过自己伪造的**保险公司保险单批单于2018年1月19日骗取被害人陆某某17万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北路**号**保险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所得21万元退赔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保险单和保险合同、保险单批单、损失减免承诺书、收款凭证、银行流水、汇款回执、**保险公司出具的批单和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建邺区**洲**苑**栋**室,联系电话:1811562****。
2.全部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本案无涉案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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