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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底,河北省武邑县被害人郑某某、封某某为给武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在张某某介绍下,与被告人李某甲认识。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是香港人,名叫欧阳,虚构融资实力,在获取二人信任后,许诺可以给郑某某、封某某融资2.7亿元。自2019年7月至11月,李某甲以融资需收取管理费、评估费、手续费等理由向郑某某、封某某多次索要钱财,共计骗取郑某某、封某某人民币84.6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还以能为郑某某、封某某融资为由,向二人索要了红木家具2套、茶台1套、多宝阁1套、冰柜2个、白酒25箱、红酒6箱、内画水晶球2个等物品,后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96270元。

2、2017年,被害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对张某某谎称自己是香港人,名叫欧阳伊一,能为公司提供融资借款,让张某某为其介绍项目,并许诺给张某某好处费,后张某某为李某甲提供了多个需要融资企业的相关资料。2018年8月10日李某甲向张某某借款31.5万元,并承诺三天还款。到期后,张某某向李某甲索要欠款,李某甲对其谎称手中有法院拍卖的房子,可以低价出售给张某某,上述欠款可以折抵成房款。在此期间,李某甲还让张某某为融资企业垫付费用16万元,并称如果融资不成同样折抵成房款。经过看房后,李某甲对张某某谎称能够将法院拍卖的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出售给张某某,实际该房产并非法院执行房产,亦非李某甲房产。此后李某甲以索要定金、手续费、过户费、物业费等理由,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0.16万元(含上述借款和垫付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收据、证明、欠条、借条、承诺、汇款记录、手写明细、账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家具、红酒、冰柜等物品照片;

3、财产查询通知书、交易记录、取款记录;

4、证人刘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郭某某、丁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郑某某、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

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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