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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李某乙(另案处理)采用提供银行卡、帮助套现等方式伙同杨某某(未到案)、“奶妈”(绰号,未到案)等人长期实施网络诈骗活动。2018年12月31日,为获取2%套现抽成,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的指使下将被害人段某某被诈骗的50余万元中的16万元通过POS机刷卡、ATM取现等多种方式进行套现,并将套现金额转移给李某乙,后李某乙又将套现金额转移给杨某某账户。

2019年7月4日9时许,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祥荣荔树湾24号801室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093****);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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