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金鸡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赌资,以向李某乙、李某丙出售不属其所有的开平市碧桂园翡翠湾**街**幢**房、开平市东汇城**幢**房、开平市东汇城**幢**房为由,骗取李某乙共计125万元,骗取李某丙25万元。
2.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赌资,捏造其堂哥李某丙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骗取李某丁39万元,同年7月17日,其返还李某丁19980元。
3.2019年5月5日、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赌资,捏造其堂哥李某丙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骗取刘某某共计12万元,同月8日,其以利息为由返还刘某某1650元。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赌资,捏造其堂哥李某丙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骗取邝某某共计67700元,同月10日、11日,其以利息为由返还邝某某共计4400元。
5.2019年5月9日、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筹集赌资,捏造其堂哥李某丙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及其弟弟李某戊发生车祸的事实,骗取关某某共计76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邝某某、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邓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指认现场照片;
5.物证(照片);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世鸿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 随案移送:黑色苹果手机1台、银行卡2张(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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