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司客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司客户**,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分管的大客户业务需要垫资并可以返还较高比例佣金、预存话费送手机等事实,同时使用伪造的中国**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章,出具合同、担保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获取受害人信任,先后骗取于某某人民币3760万元、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104万余元、史某某人民币2963万元、李某乙人民币1750万元、韩某某人民币594万元、王某某人民币463万元、张某甲人民币353万余元、尚某某人民币175万余元、张某乙人民币98万余元、逄某某人民币29万余元、孙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赃款挥霍。被告人李某甲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李某甲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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